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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旦形成行政争议,进入复议、诉讼渠道时,又一味要求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受理案件或者即便受理也要降低法律审查标准,为违法决策大开绿灯。
然而,过激行为往往在互动中产生,矛盾也是逐步激化的。因此,交警不得不适度回应麻木车主的利益诉求。
[16] 由于街头执法不断遭到抵制,而处理起来成本大、收益低,同时,麻木车主并不主动挑衅交警,于是,执法者与执法对象达成默契,形成了时空控制权分割策略:只要不在重要的街道和路口,不在正式的上班时间,交警就不主动向非法运营的麻木执法。[30]强调情、理、法并重,就修正、缓和了法的严格性。禁麻执法个案的研究,其目的在于分析普遍执法模式的机制,即以个案来展示影响一定社会内部之运动变化的因素、张力、机制与逻辑[12]。这不利于培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守法护法的执法者,不利于执法者服从事实和法律,秉公执法,也不利于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护法精神。[7]例如,王波:《执法过程的性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麻木车主更像是被控制者,紧张、焦虑、压抑、无奈油然而生,并因缺乏经验和信息而笨手笨脚。[26]这意味着群体利益矛盾越来越凸显。因此,必须客观地看待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作用,清醒地看待数字管理和司法透明,趋利避害,实现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价值最大化。
[12] 三、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更加规范化 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还是浙江省的首个司法透明指数,以上评估方法侧重于对司法公开内容的研究而忽视了司法公开方式的重要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司法公开的方式在司法公开改革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能否充分利用司法公开的方式决定着司法公开改革的成败。[2]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司法腐败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提高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权威的前提。而《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了检察政务信息公开和检察队伍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21],这些内容完全可以为法院信息公开所借鉴。一个完全开放的决策过程非常容易为事实上存在的力量对比关系所左右。
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不能得到民众最广泛的信赖,司法便会被扭曲,成为一种异化的力量。(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
(二)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局限 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也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尤其是将司法公开的评估分数纳入法院的绩效考评制度。为此,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过程中,应当特别强调网站的建设,并注重加强网站版面设计,提高网站的简洁性和易用性,注重信息公开的便民性,定期检查网站运行情况,维护信息链接的有效性。(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另一方面,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存在也为法官的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保护机制,用评估体系作为一种倒逼机制,实现司法在阳光下运作,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廉洁性、公正性。因此,《六项规定》中的六大公开仅仅是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并没有涉及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的内容,而《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法院机构信息、人员信息的内容正好与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对应,不过,内容上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
因此,未来在设计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强调司法公开内容评估与司法公开形式评估的双轮驱动,以真正实现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平衡、有效运行。根据以上内容设计的司法公开指数评估体系,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科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修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工作机制7个方面的基础上,增加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共9 个方面,分别设定一定的分值。
而在司法公开方式评估的设计时,又应当顺应时代的需要,把握住民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更加注重对新型司法公开方式的设计,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开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公开目前我国各地法院虽然为推动司法公开创造性地推出了门户网站平台、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客户端,微博公开平台等等,然而这些司法公开的方式和载体并没有被单独列入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之中,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依然倚重于司法公开的内容设计。
[2]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司法腐败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提高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权威的前提。[9] 二、客观看待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利与弊 如何看待各地不断涌现出的一系列的司法透明指数?事实上,关于建立数字化、精细化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争论一直以来从未平息过。但是应当强调的是,各种形式之间不能互相代替,而且,对于面向公众公开的内容,应当在网络公开,而不应当由法院选择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中的某一项,也就是说,只要是面向公众的公开,必须网上公开,但照顾到社会上有些人可能不上网,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等可以作为辅助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鲜明地指出: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实现阳光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局限 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也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尤其是将司法公开的评估分数纳入法院的绩效考评制度。五、 双轮驱动下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 当司法遇上自媒体时代,抗拒、躲避都会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带来伤害。
正如有学者指出:在现代信息爆炸的社会,没有网络方式的公开,在有的情况下与不公开没有任何区别。[4]然而,审判公开原则仅仅局限于审判阶段,公开的内容与方式较为单一,远远无法满足公众日益扩张的司法知情权以及司法参与权,于是要求整个司法运作过程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
同时,新型的司法公开方式还有一个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无以比拟的优势就是其可以及时地公开司法过程中的相关细节,让司法公开与案件的诉讼进展同步,从立案时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庭审录音录像直播或微博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到结案后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其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案件的裁判文书。
司法公开的具体指标设计中,可在六大公开之外规定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公开的内容。此时的公开审判仅限于开庭审理和宣判两个阶段。
蓝皮书中《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首次将最高人民法院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纳入测评范围,实现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全覆盖。原载《党政研究》2015年第5期,引用或者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公开 。当然,最高法院司法公开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其中第5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为司法公开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构建了约束机制,也让司法公开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有了改进的目标和方向,是强化和推进司法公开的催化剂。值得一提的是,为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人民法院还应当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13]因此,要真正实现司法公开离不开全面的司法公开内容和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而这两者也是完备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不可或缺的评估内容。我国三大诉讼法也均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新型司法公开方式的灵魂在于其可以第一时间为公众所知悉,其及时性是传统司法公开方式无可比拟的。而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有学者将人民法院三个改革纲要概括为我国司法公开的三个时期:庭审公开时期(2004年以前),有限司法公开时期(2004-2008),全面司法公开时期(2009- )。(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5)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
然而,司法公开的方式或载体的重要性在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而对司法公开方式评估的忽视并不能真正反映一个法院的司法公开水平。正因为如此,2015年1月20日,中央政法委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20]因此,在设计司法公开评估体系时,应强调司法公开内容评估与司法公开方式评估并驾齐驱的评估方式,也只有采用双轮驱动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司法公开才是真正全面的、深入的公开。实践中,有的地方,如东莞市二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考评标准》就是将考评的方法分为五个内容: 以上考评标准,将公开形式放在考评的内容中,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等公布格式化信息,通过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流程信息网上点对点公开。
四、司法公开的方式应当纳入评估指标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有关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开始扬帆起航。【摘要】审判公开到司法透明度的演变过程是司法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度扩张的过程。